博客
Refine Search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
- By huaiyong li
- 2025-12-16
- 0 comments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的重要指示,全面、深入诠释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供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
- By huaiyong li
- 2025-12-16
- 0 comments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8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5年11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一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一般不作审查,但有证据表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该规定的除外。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二段中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修改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修改 (一)..
关于核准天津劝宝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3502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650号)
- By huaiyong li
- 2025-12-16
- 0 comments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宝坻大葱等765个产品的3502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